收养子女落户申请
法律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报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申报材料:
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3、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办理流程: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无需回原户口所在。
数量限制: 不限制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 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