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信息的上传,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六条,各医疗机构应按市卫生局规定执行的最新标准完整、准确上传疾病诊断(ICD-10),门诊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并按诊断顺序上传第一、第二、第三诊断。
2、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接口规范》,门诊处方明细信息须完整、准确上传药品用量、用药天数及用法三项内容。
若机构未按规定上传导致延缓结算或无法结算的后果,由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厦人社93号)文件精神,本中心对单列结算软件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将93号文附件中单列结算内容与系统编码库进行对应,形成第1-15张按项目单列结算编码表;根据厦人社93号及闽人社文104号(第二十一批新增药品),新增单列编码(第16张附表),现同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