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市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
一、申请对象
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即1人户申请家庭)
二、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10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7年11月15日
3.申请受理: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四、申请条件
(一)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6年)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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