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市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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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㈡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享受低保: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离)休金或遗属补助费生活的家庭。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在提出申请的前3个月内,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